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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
2019-03-12 14:30  

摘自《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章  就业协议书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关系到毕业生的流向和发展,关系到学校就业方案的落实,关系到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和经济利益,具有法律效力。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利益,维护正常的就业秩序,妥善管理、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学院针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协议书》的发放

1.《协议书》是由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实行编号管理,该编号具有唯一性。《协议书》一式三份,每套《协议书》之间无重号。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套协议书,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各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始前到招生就业处统一领取,发放给毕业生并按要求签字确认,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查。

 第三十七条《协议书》的使用

    1.毕业生领取《协议书》后如实、完整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将《协议书》交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接收意见,并提醒用人单位将相关项目填写完整。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应在协议书上备注栏内填写清楚。任何双方的口头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交回学院招生就业处。若毕业生未及时将《协议书》交回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协议书》的管理

1.《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约各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须征得其他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视为无效。

3.凡以丢失为名欺骗学校,手中持有两份及其以上协议书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协议书》的遗失补发

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签约时应考虑周到,避免违约。学校原则上对遗失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毕业生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原《协议书》挂失申明, 并填写《重新申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请表》。毕业生凭挂失缴费收据或报纸和申请表交所在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处方予受理补发协议书事宜。招生就业处收到申请后,酌情决定是否补发。

第四十条《协议书》违约及重新申领

1.《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益受损方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条款。

2.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会对学校信誉造成影响,因此,毕业生签约、违约均需谨慎。

3.违约后,需重新申领《协议书》,需提供:

(1)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证明材料。

(2)与原签约单位签约的协议书一份。

    第四十一条《协议书》其他事项

1.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审核签章后的协议书纳入就业计划,并作为办理报到证的依据。

2.因升学等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退还学校,不得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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